贵州众誉鼎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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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能评估是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,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,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》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了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》(6号令)。并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。
6号令的核心为:
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,作为项目审批、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、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。
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。
③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,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。
④评估文件分一书两表,即:节能评估报告书、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评估登记表。按照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(含3000吨标准煤,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,下同),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 千瓦时以上,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,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;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(不含3000吨,下同),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,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,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;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,应填写节能登记表。
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,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制,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矿区人民群众。